中國農業機械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農業機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英文縮寫:CSAM。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聯系我國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國農業機械化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動員廣大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貫徹國家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新”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促進農業機械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農業機械領域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系廣大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密切聯系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之家。健全科學共同體的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二)開展農業機械學科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服務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三)弘揚科學精神,宣傳普及農業機械領域科學技術知識,推廣農業機械領域科學技術,開展學科繼續教育,組織相關技術培訓,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水平和實踐能力,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四)組織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農業機械技術創新體系,參與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五)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咨詢和制定,建設中國特色高水平科技創新智庫;
(六)對農業機械領域發展戰略、建設項目等進行決策咨詢、可行性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對農業機械領域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組織專家評估、論證、鑒定;
(七)經有關部門批準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轉移的職能,包括科技評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組織開展技術標準研制,制定發布本會團體標準;
(八)依照有關規定開展農業機械學術期刊、科技圖書、科普讀物、學術性文集、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的編輯、出版、發行,以及相關數字出版活動,加強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傳報導,提供科技知識服務;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農業機械領域專業性、技術性的展覽(示)會、現場會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講座等活動;提供科技成果引進、推廣和交易服務,推動產學研用結合;
(十)開展國際間農業機械領域科技交流活動,促進農業機械領域的國際合作,發展同國外農業機械領域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系,為海外科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提供服務;促進農業機械領域科技人才職業資格國際互認;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獎勵和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優秀科技人才,發現培養杰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參與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中國青年科技獎候選人,為學科帶頭人的發現和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十二)其他與本會性質和宗旨相符的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是指本會專業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資格或專業知識的科技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以個人名義自愿加入本會的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終身會員和外籍會員。個人會員是本會的會員主體。
凡在本專業領域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聯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吸收為外籍會員,并報中國科協備案。
(二)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范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愿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合法設立的科研、教學、生產、應用等類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學會學術活動建立密切聯系的有關團體(港澳臺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承認并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符合《中國農業機械學會會員管理辦法》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外籍會員須經中國科協核準備案;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包括學生會員及外籍會員);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具有獲得本會人才舉薦的資格;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與并宣傳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積極協助本會發展會員;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國家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理事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調整本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9名監事組成,年齡不得超過70歲。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任不超過2屆,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2/3。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上述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由理事會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學科發展和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國家對社團的管理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及資產清算方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監事會監督及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5日第十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